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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范孟辉、赵建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孟辉,赵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孟辉,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农民,邢台市巨鹿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建兴,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建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建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建兴家庭财产其配偶杨永利在临城县农村商业银行62×××05账户的存款2310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