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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同江、刘滨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江,刘滨一,陈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同江,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滨一,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陈彩花,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同江与被执行人刘滨一、陈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