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4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陈卓、陆文丽、陈永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陈卓,陆文丽,陈永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开平,行长。被执行人:陈卓,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重归你去哪故事万州区。被执行人:陆文丽,女,汉族,1945年10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永绪,男,汉族,1945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卓、陆文丽、陈永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79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陆文丽银行存款4800元,该款含50元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4750元,剩余案款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向被执行人陈卓、陆文丽、陈永绪发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伟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程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