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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贵春与张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春,张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春,男,1960年5月13日生,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成,男,1955年10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刘贵春因与被上诉人张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贵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刘士木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