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贵春与张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春,张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春,男,1960年5月13日生,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成,男,1955年10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刘贵春因与被上诉人张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贵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刘士木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