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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执行张某某与梁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梁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正在葫芦岛市看守所羁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贵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