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永伟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36号罪犯张永伟,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被告人张永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11月7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永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永伟于2012年2月9日晚,以朋友在赌场被骗为由召集十余人,蒙面、持刀来到新乡县翟坡镇孙某某开设的赌场,采取持刀、跺门等暴力、胁迫手段,对在场人员进行搜身,砍伤孙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抢走现金16.8万元。孙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该系主犯。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张永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狱内消费等因素,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