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虎申请执行付海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海峰,男,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虎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付海峰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