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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虎申请执行付海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海峰,男,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虎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付海峰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