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坤与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祝海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祝海智,祝海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595号原告:赵坤(系哈尔滨市呼兰区天天广告信息中心业主),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经济开发区南京路东三大街。法定代表人:岳海滨,职务经理。被告:祝海智,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林,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海波,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无业,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赵坤诉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祝海智、被告祝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赵坤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坤负担。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