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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253号原告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自忠路。法定代表人邹继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家属区一号楼门面(6)。法定代表人琚桂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邹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