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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鹏与王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丁鹏,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航,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0.6万元,现本案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鹏与王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