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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石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石某,男,汉族,农民,1951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黄庚书,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结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某及辩护人黄庚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石某与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石某系同胞兄弟)系堂兄弟,二人因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土地纠纷而产生矛盾。2016年4月28日,李某1经过李某5生家门口前往自家农地干活时,与李某2、李某3二人发生口角,李某1电话告知妻子孙某。随后,李某1与李某2相互推搡扭打在一起,李某1将李某2推翻并压在身下,用右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李某2的头部和脖子部位,李某3上前帮忙,二人合力将李某1按到在地,李某3用手掐住李某1的脖子,此时,孙某赶到现场帮忙,李某1爬起来后拖着李某2的脚一直到马路边,孙某在与李某3相互拉扯的过程中,被随后赶到现场的李石某用一根两头带铁质钩的扁担打在后背部,右眉部被铁钩划伤。经鉴定,孙某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眉部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6月21日,李石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邵县巨口铺镇石板桥村7组李某5生屋前,地面滴有血迹。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她丈夫李某1骑摩托车搭乘她准备去杨梅冲做事,她中途下车了,不久,李某1打电话给她讲李某2和李某3两个人拦着李某1,欲打李某1,她接电话后赶紧跑过去,到现场后见李某1被李某2和李某3按倒在地,她就赶紧去拉李某3的手,这时李石某手持扁担朝她腰部打了二下,当即她感觉右侧肋骨被打断了,非常痛。这时李某3拿石头欲砸李某1,被她言语制止了,同时她看见李某2头部出血,李某4和阳某赶来劝架,双方均停止攻击对���。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李某1途径李某5生屋前去做事时与李某3发生争吵,他在旁边劝,但过了一会他往家走时李某1就追上来将他推翻,他爬起来后就和李某1扭打起来,李某1将他扭倒并骑在他身上用石头打他头部,李某1见他头部流血就松开手,后来被李某3送到医院诊伤去了。证人阳某、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2点左右,阳某乘坐李某4的摩托车去杨梅冲修路,途径李某5生屋前面时见李某1、孙某、李某2、李某3、李石某都站在李某5生屋前面,李某2头部正在流血,双方正在争吵,他们二人就劝阻,并要李某2赶紧去医院诊伤。当时孙某捂着肚子手臂夹着腰称腰被李石某打伤。后来双方停止冲突,他们二人也走了。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他和李石某、李某2是同胞兄弟,2016年4月28日下午,他在李某5生家听���李某2喊后就跑出来,见李某1将李某2推倒在李某4的田里,用石头打击李某2的头部,之后李某1的妻子赶来了,他赶紧扶着李某2去医院诊伤去了。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他和妻子孙某骑摩托车去杨梅冲做事,中途他妻子下车了,经过李某5生屋前李某3首先向他挑衅,继而李某2站在路中拦住他,他就赶紧打电话给妻子,紧接着他和李某2两人相互推搡,结果两人都倒地,李某2倒地后喊了两声,他爬起来后李某2也爬起来了,李某3走来掐住他的脖子,这时孙某也赶来了,孙某用手去拖李某3,李石来走来用扁担打了孙某腰部一下,他见李某2流了很多血,孙某额头也在流血,就停止殴打了。被告人李石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他在杨梅冲挑土准备砌猪栏,下午3点左右他的妻子(聋哑人)找到他,用手比划告诉他打架了,头皮打��了,并且夺下他手中的锄头,要他赶快去看,他就和手中拿着扁担的妻子一起赶到打架现场,见李某3和孙某在李某5生屋前马路上,他走近孙某时,孙某举起手中的木棒欲打他,他就赶紧夺过妻子手中的扁担朝孙某从右至左挥击过去,扁担上的铁钩击中孙某头部,划了一道口子,随后扁担被他妻子抢走,后来李某4、阳某也来到现场,经劝解后双方都散了。到案经过证明,李石某于2016年6月21日主动到巨口铺派出所投案。李石某的户籍资料证明,李石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石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过程中,李石某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孙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李石某的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可判处管制。据此,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不受非法侵害,对李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树升审��判员李超成人民陪审员  田丰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