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邓鸣红、陈清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鸣红,陈清梅,周政革,余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邓鸣红,女,生于1967年4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陈清梅,女,生于1969年5月10日,汉族,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周政革,男,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余永俊,女,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民终20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7)鄂0581执3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政革、余永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55.6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政革、余永俊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政革、余永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清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97.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清梅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清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