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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子建与张畄杏、王文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建,张畄杏,王文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601号原告:李子建(曾用名李子杰),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畄杏(曾用名张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峰,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建诉被告张畄杏、王文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子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子建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