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会峰、周洪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会峰,周洪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财保17号申请人:周会峰,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被申请人:周洪庆,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人周会峰与被申请人周洪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周会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洪庆所有的价值1449400元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洪庆所有的价值1449400元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申请人周会峰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zbfzbf张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zbfzbf竹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