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34李辉与郭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34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6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刚,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郭刚欠原告李辉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于每月月底前还5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利息双方另行协商,本次起诉原告不再主张利息。二、如上述任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余款(本金6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刚有车辆一台被另案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刚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房地产本案轮候查封、位于邳州市*房地产已被另案司法处置、位于徐州市*房地产本案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辉同意被执行人郭刚书面保证的在2017年8月1日前偿还本案全部执行款,因还款期限较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