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赞彬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赞彬,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初984号原告:廖赞彬,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明,男,1968年2月29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59950。负责人:黄仁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宏程,男,1988年1月15日生,该煤矿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永,男,1985年4月12日生,该煤矿法务专员。原告织金县廖赞彬与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赞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明,被告兴荣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程、何成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赞彬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我是被告兴荣煤矿工人,于2017年1月8日17点10分左右,在该矿井下11607采面铲煤时被倒下的液压支柱砸伤左手大拇指,于2017年2月16日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由于单位不承认,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了编号为38284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后我向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存在,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兴荣煤矿辩称,原告与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在我公司有入职登记,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只有一个体检表,我公司正常的员工都要参保才安排入职,原告在我公司也并未参保。原告诉称的2017年1月受伤,但核查我矿该时间段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并未有原告名字登记,因此原告提出与我矿有劳动关系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关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及织劳人(不)仲案字【20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身份情况及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申请王昌武出庭证实其与王昌武是工友,同在被告处工作。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王昌武的证言陈述的原告上班的时间及受伤的时间与原告自述的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提交2017年1月8日矿灯发放记录及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数清点登记本共计16页,证明原告2017年1月8日并没有在其矿上工作。经质证,原告认为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名字应有捺印而该证据上没有捺印。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系被告自己制作的记录与登记本,并没有原告及其他人签字确认,该证据的客观性无法核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廖赞彬于2017年3月13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以织劳人(不)仲案字[20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廖赞彬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亦未证明被告为其办理相关保险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廖赞彬与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赞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栀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