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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莱呷日、切吉史者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呷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6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莱呷日,男,彝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被执行人切吉史者,男,彝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67号被执行人莱呷日、切吉史者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