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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一明、赵久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明,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一明,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正安县。因涉嫌犯非法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久树,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桐梓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才康,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正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玉芳,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正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一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一明、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人杨一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桴焉镇五汇村垭口组的一株楠木树采伐,并锯成规格不等的板材堆放于家中。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久树未取得国家机关许可,委托被告人胡才康帮助其在正安县桴焉镇境内非法收购楠木木材,胡才康接受委托后,和罗玉芳一起积极联系杨一明。2016年7月21日,赵久树以67900元的价格从杨一明手中购买楠木板材51件(其中树蔸两个),同年7月22日凌晨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该楠木立木蓄积4.756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一明、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明未取得国家许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未取得国家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杨一明某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才康、罗玉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一明、赵久树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才康、罗玉芳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杨一明、赵久树、胡才康、罗玉芳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一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久树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才康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罗玉芳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楠木板材51件(其中树蔸两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雷 飘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人民陪审员  贾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