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388号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中路*号博茂大厦。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亨,该社副主任。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大道9号,注册号:440682000090285。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被告:李晓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上子,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吴川信用社)诉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侨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川市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侨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川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佛山侨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佛山侨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944198.21元,本息合计13944198.21元(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计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64%计算,借款逾期加收50%的罚息)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对上述债务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李晓峰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贵丽路130、132号商铺的一栋三层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号,建筑面积855.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406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债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佛山侨源公司以购晾衣架原材料为由与原告属下的吴川市信用社塘缀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编号:吴农信(2015)借字第A04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侨源公司发放贷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二年,即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10.64%计付利息,借款逾期加收50%的罚息,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并由被告李晓峰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编号:吴农信(2015)抵字第A05号],由被告李晓峰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贵丽路130、132号商铺的一栋三层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号,建筑面积855.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4065号]作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取得了抵押物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2583号]。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夫妻共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编号:吴农信(2015)保字第A06号],自愿为被告佛山侨源公司上述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分二笔发放金额分别为856万元和444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贷款发放后,被告佛山侨源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缴付利息的义务,自2016年4月20日起已不缴付借款利息,被告李晓峰、李上子亦未代偿。截至2016年12月23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944198.21元,本息合计13944198.21元。被告佛山侨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晓峰与李上子是夫妻关系,佛山侨源公司由被告李晓峰、李上子二人经营。2015年12月23日,被告佛山侨源公司以购晾衣架原材料为由与原告属下的吴川信用社塘缀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编号:吴农信(2015)借字第A04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发放贷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利息按年利率10.64%计付,借款逾期加收50%的罚息。该《借款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还约定:“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同日,被告李晓峰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晓峰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贵丽路130、132号的商铺作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由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夫妻共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发放二笔贷款共13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16年4月20日起佛山侨源公司已不履行缴付借款利息的义务,被告李晓峰、李上子亦未代偿。以上事实有被告李晓峰、李上子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吴川信用社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侨源公司自2016年4月20日起便不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缴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请求提前终止履行借款合同,应予支持。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借到原告1300万元,事实清楚,应负偿还责任。被告李晓峰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贵丽路130、132号商铺的商铺作借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李晓峰应当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被告佛山侨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吴川信用社请求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佛山侨源公司向原告借款130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10.64%计算;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应按年利率10.64%加收50%罚息即年利率15.96%计算利息。被告李晓峰、李上子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吴川信用社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二、限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300万元,并偿付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64%计;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96%计);三、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晓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贵丽路130、132号商铺的一栋三层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40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晓峰、李上子对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侨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云英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