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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86号罪犯XX鹏,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责令被告人XX鹏与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730.39元,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XX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XX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XX鹏于2014年1月3日14时许,受人指使伙同他人驾驶车辆窜至武陟县北郭乡东安村,在该村小学南五十米处持木棍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赵某某的左胫排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月10日晚12时许,被告人XX鹏无证驾驶白色面包车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将正从此通过的行人牛某某等人撞到。在明知车下拖挂有人,仍驾车向西逃逸,将受害人牛某某拖行至武陟县检察院门口时,因车熄火,倒车丢下受害人逃逸,导致受害人牛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右侧乳头、乳晕缺失,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XX鹏系主犯、一人犯数罪。罪犯XX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XX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