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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民初109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镇市大屯乡。负责人:张某甲,系该合作社经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原告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耕种。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984元。经催要,被告给付了一部分转包费,尚欠5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500元。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转包原告的承包地,被告耕种经营二年后,不再转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下欠500元。被告在欠条上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被告负责人在欠款人后签了自己的名字。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充分的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承包费500元。被告不及时给付��告承包费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张某某土地转包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北镇市双赢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