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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肖桂英与被告张正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英,张正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558号原告:肖桂英,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正林,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肖桂英与被告张正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肖桂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肖桂英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