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庆与陈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陈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641号原告:陈庆,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煜,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庆与被告陈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庆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庆以陈煜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庆负担。审判员 李承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