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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海军、刘亚凤诉被申请人杜玉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军,刘亚凤,杜玉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特5号申请人朱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人刘亚凤,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杜玉芳,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人朱海军、刘亚凤与被申请人杜玉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3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承德市公证处就该借款合同申请办理公证。双方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以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3号楼4-309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承房他证双桥区字第2013001**号)。所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申请人就该借款纠纷将被申请人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桥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该款借入后实际使用人为其亲属王德文,王德文应依法对该款进行偿还。被申请人以自有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责任并未免除,现诉至法院,请求准许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3号楼4-309号房屋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称,其与申请人的纠纷已经过法院处理,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申请人就该借款纠纷将被申请人与王德文诉至本院,申请人在诉状中陈述了被申请人用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3号楼4-309号房屋抵押借款一事,并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本院作出(2015)双桥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同意由王德文偿还其借款,未再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现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申请人朱海军、刘亚凤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海军、刘亚凤的申请。申请费80.00元,由申请人朱海军、刘亚凤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诗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