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420号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蛟龙社区两斗塘组。法定代表人:谭宪军。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99号天骄福邸综合楼801-805房。法定代表人:张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株洲市交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