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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白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刑初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7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19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全牌正三轮机动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上(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至上库力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库力乡前进村大门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理化)鉴(酒检)字[2017]0080号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5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四周方位照、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理化)鉴(酒检)字[2017]0080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白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先行羁押的7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