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江泉、梁淑文等与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泉,梁淑文,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982号原告:李江泉,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梁淑文,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飞,广东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何华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江泉、梁淑文与被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江泉、梁淑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泉、梁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泉、梁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李江泉、梁淑文负担。审判长 梁旭有审判员 陈 权审判员 何松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