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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怒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谭怒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名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怒波,男,1978年12月1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诗,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怒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10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为慎重起见,特别又当庭电话通知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名根,限其于庭后3日内向法庭提供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合法理由及其证据,但上诉人一直未予提供。本院认为,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东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邓婕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丽校对责任人:XX东 打印责任人:陈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