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建疆与谢英、朱辉、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疆,谢英,朱辉,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杜建疆。被执行人谢英。被执行人朱辉。被执行人梁小英。本院在执行杜建疆与谢英、朱辉、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辉银行储蓄存款12400元予以划拨,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