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建疆与谢英、朱辉、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疆,谢英,朱辉,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杜建疆。被执行人谢英。被执行人朱辉。被执行人梁小英。本院在执行杜建疆与谢英、朱辉、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辉银行储蓄存款12400元予以划拨,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