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淄博吉田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王靖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吉田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王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吉田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田村。被执行人王靖南,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执行的淄博吉田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靖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