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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拉依依生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拉依依生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97号罪犯拉依依生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拉依依生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拉依依生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拉依依生子2013年8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拉依依生子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拉依依生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且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拉依依生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