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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曲兴贵与王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兴贵,王庆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179号原告:曲兴贵,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庆林,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兴贵与被告王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曲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525元;邮寄送达费336元返还原告280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