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曲兴贵与王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兴贵,王庆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179号原告:曲兴贵,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庆林,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兴贵与被告王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曲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525元;邮寄送达费336元返还原告280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