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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福成、冷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福成,冷文清,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成,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文清,女,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成,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系冷文清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华,女,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江,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与被上诉人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杨福成、冷文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敏审判员  黄寅审判员  莫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