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曾祥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旗,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07年3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余延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曾祥旗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古田县国土局门口路段时与对向姚某1行驶的闽A×××××号小轿车发生碰刮,致两车损坏及曾祥旗受伤。事故��生后,姚某1报警并将曾祥旗送往医院治疗。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祥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本案事故经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祥旗与姚某1承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旗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1、江某、姚某2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血样乙醇、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祥旗酒后乙醇含量超过200㎎/100ml,有前科劣迹,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祥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英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