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周英俊、张红霞、王佳玉、张德桂、刘文学、陆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佳玉,张德桂,周英俊,张红霞,刘文学,陆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何沛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佳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德桂,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英俊,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文学,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陆晓燕,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英俊、张红霞、王佳玉、张德桂、刘文学、陆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