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国土资源局、徐铁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献县国土资源局,徐铁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9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来振,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铁圈,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申请执行人献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铁圈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2016年11月13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果园554.88平方米建徐铁圈织布厂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捌仟叁佰贰拾叁元贰角。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送达了献国土强催字(2017)第5-0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逾期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5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明显不当。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向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献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清华审 判 员 赵文艳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刘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