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贵兴、曾用名黄贵辛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贵兴,黄贵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贵兴、黄贵辛,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于宁夏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银川市,户籍所在地盐池县。2016年2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全,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佐安,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贵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宁0106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贵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贵兴及其辩护人张保全、韩佐安、证人官某某、方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5日,被告人黄贵兴与被害人赵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外滩咖啡厅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将牌照号为×××号白色路虎牌越野车以1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但并未告知被害人赵某某该辆白色路虎牌越野车为套牌车。被害人赵某某在签订购车协议后分别于2014年1月至3月分4次向被告人黄贵兴女儿黄明月的账户支付车款共计85万元。后被告人黄贵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过户到赵某某的名下,被害人赵某某在发现了另一辆车牌号为×××号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在路上行驶后,将其所购买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开到路虎4S店检查,经检查得知该车的真实车架号为×××,与购车协议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内容不符。经路虎公司驻中国总部证明:该套牌车车架号为×××,实际发动机号与网站登记发动机号不一致,该车系拼装车。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号白色路虎牌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782994.00元;白色路虎揽胜套牌越野车价值不予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黄贵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拼装车以真车价格出售,骗取他人现金85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贵兴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0万元借款顶账予以撤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套用他人机动车车牌照的行为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且本案被告人黄贵兴仍用拼装车对相对车型进行套牌,其主观恶性深,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被告人黄贵兴声称有给被害人购买的套牌车上户的能力及意愿,但客观上国家法律不允许此类车辆入户且上路行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黄贵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依法追缴被告人黄贵兴的违法所得85万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3.没收涉案拼装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上诉人黄贵兴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事实是,2013年6月,上诉人通过梁文登介绍从广州购买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即卖给赵某某的那辆,当时见面协商的是梁时宏,上诉人出价160或180万元购买,将车开回银川在车管所上户,并在宁夏银行抵押贷款。同年8月份左右,梁文登给上诉人打电话说有一辆路虎车,跟之前的车一样,大架号、发动机号已改好,可以和之前的车套起来用,其就花60万元买了回来。年底,方某乙丙说赵某某要买一辆路虎,上诉人告诉赵某某有两辆一样的车,都用×××牌照,承诺赵某某将车款付清就给他过户。结果赵某某没钱支付下剩款项,到2015年车价大降,他不愿意付剩下的80万元。经方某乙甲、方某乙丙、官某某多次协调,上诉人又带赵某某看别的车均未解决问题。因此,上诉人卖车时没有隐瞒真相,原判认定涉案车辆系拼装车证据不足,上诉人卖给赵某某的车就是在车管所上户的车。同时,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本案属于民事调整范畴。综上,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辩护人在庭审及庭后提交银行凭证8份及账户流水,欲证实上诉人黄贵兴自2013年6月至10月向梁时宏的账户打款240万元,支付涉案两辆路虎车的车款。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上诉人黄贵兴以其弟黄某乙的名义在银川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一辆白色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入户手续,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同日,宁夏银行阅海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年7月26日,黄某乙委托他人办理了该车的补领行驶证业务。2014年1月5日,上诉人黄贵兴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购车协议》,上诉人黄贵兴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码为”×××”的一辆白色路虎牌越野车以165万元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且未向被害人赵某某说明该车辆实际并无合法证明,系套用其他车辆牌照的情况。被害人赵某某于2014年1月至3月分4次向上诉人黄贵兴女儿黄明月的账户支付车款共计85万元。后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另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在路上行驶,遂与上诉人黄贵兴交涉,经双方多次协商,上诉人均拒绝将车款退还被害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赵某某持有的白色路虎揽胜汽车的发动机号码进行鉴定,该车的发动机号码”×××”未改动,为原始号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上诉人黄贵兴的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2013年6月13日,黄某乙在银川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路虎牌越野车入户手续,该车发票显示车辆于2013年5月11日购自保定五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并附有货物进口证实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实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2013年6月13日宁夏银行阅海支行委托贾学武办理抵押登记)等。2013年7月26日,黄某乙于委托王晓强办理×××号路虎牌越野车的补领行驶证业务。4.售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转账凭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实、收条、电汇凭证、借条,证实2014年1月5日,被害人赵某某与黄贵兴、黄某乙签订售车协议,约定赵某某以总价165万元购买×××号路虎车一辆(户主黄某乙,车架号:×××),先付85万元,于2014年7月过户前将下欠80万元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赵某某于次日及2月18日、24日向上诉人黄贵兴支付80万元。5.民事判决书、车辆买卖合同、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实2015年5月22日,古金胜向黄某乙购买三辆车,于当天付清全部车款27万元,黄某乙用×××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作抵押,行驶证显示发动机号码为×××。6月27日,公安机关从古某某处扣押该辆白色路虎揽胜车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7月16日,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赵某某处扣押一辆白色路虎揽胜汽车及黄某乙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6.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2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赵某某持有的白色路虎揽胜汽车的发动机号码进行鉴定,检验意见是:送检白色路虎揽胜汽车的发动机号码”×××”未改动,为原始号码。7.价格认定结论及不予认定情况说明,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号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在2015年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61638元;在2014年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82994元;套牌的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因为套牌车已被国家禁止,无法从市场上获取交易数据,故不予认定。8.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2月4日,上诉人黄贵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9.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左右,其通过方某乙丙、方某乙丙得知黄贵兴有一辆路虎车因缺钱急需出手。2014年1月5日,其、黄贵兴、黄某乙、方某乙丙在金凤区尹家渠咖啡厅将车辆价格谈到165万元,其问车有没有问题,黄贵兴说车在银行担保怎么可能有问题。签了购车协议其把车开走,次日及2月18日、24日、3月,其向黄贵兴女儿黄明月的账户转款85万元。7月其催黄贵兴过户,黄贵兴说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之后黄贵兴说广州有一辆路虎车,两人一同到广州,其没有看上,黄贵兴向其借款60万元要买这辆路虎车,之后还了其30万元。2015年清明节假期,一个盐池的朋友说其的车在盐池,不是其开的,之后其便去路虎4S店,技术人员说其购买的路虎车大架号被改过。4月初,黄贵兴约其在尹家渠外滩咖啡厅见面,在场的还有他的朋友方魁和官某某,其说发现一模一样的车以及大驾号被改过的事,黄贵兴说卖给其的是假车,其说不要车了,让黄贵兴退还115万元,黄贵兴不同意,其于5月份报警。之后,黄贵兴让其再给5万元,他接一辆新的雷克萨斯5700越野车给其顶账,其将5万元打给黄贵兴提供的宗春贤的账户,但是黄贵兴一直没有将车交付。黄贵兴向其承认真车卖给古某某了。2015年6月26日,其和赵学兵在沿银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路段时发现一辆×××路虎车,就追了过去,并打110报警,之后被甜水交警中队带回交警大队。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黄贵兴带其到车管所将×××号路虎车车户挂在其名下。几天后,黄贵兴找其到宁夏银行办理了180万元的抵押贷款,因为黄贵兴欠别人钱,并且他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所以才办在其名下。2014年1月,黄贵兴找其说将车卖给了赵某某,因为其是车主,就到赵某某家开的茶楼里签了字。11.证人方某乙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后半年,赵某某要买一辆车,其给哥哥方某乙丙打电话,让方某乙丙问一下黄贵兴有没有顶账来的车。一个月之后,方某乙丙打电话说黄贵兴有一辆路虎车,其就告诉了赵某某。2014年1月5日下午,其到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外滩咖啡厅,当时赵某某、黄贵兴、赵某某的妻子、黄贵兴的弟弟、方某乙丙都在场,他们说赵某某和黄贵兴之间购买路虎车的事情谈成了,赵某某以16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贵兴手中买下×××号的那辆白色路虎车。在签订购车协议的过程中,黄贵兴绝对没有告诉赵某某那辆路虎车是套牌车。2014年6月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黄贵兴卖给他的车被套牌了,而且黄贵兴说卖给赵某某的车是真车,另外一辆车黄贵兴说是他的朋友套着牌子用,过一段时间就摘了。2015年9月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去路虎4S店做了鉴定,确定黄贵兴卖给他的路虎车是套牌车。12.证人方某乙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左右,其弟弟方某乙丙让其帮忙问问黄贵兴有没有车,过了一个多月左右,黄贵兴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辆路虎车。2014年1月5日,赵某某约其和黄贵兴去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外滩咖啡厅谈买车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其、黄贵兴、赵某某、方某乙丙、赵某某的两个朋友、赵某某的妻子。后来谈好了车价是165万元,黄贵兴说这辆路虎车的车户是其弟弟黄某乙的,就打电话叫黄某乙来咖啡厅签购车协议,其作为第三方介绍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签订协议时只谈论了一辆路虎车,黄贵兴没有告诉赵某某这辆路虎车是套牌车,签完协议赵某某就将车开走了。2014年7月份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车挂着和他那辆路虎车一样的牌照,车也是一模一样的。随后赵某某约了其和黄贵兴去咖啡厅说这件事,到了咖啡厅后,黄贵兴说卖给赵某某的那辆车是真车,另一辆车是套牌车,并承诺两个月以后将那辆套牌车的牌照摘掉,说卖给赵某某的那辆车是真车没有任何问题。2015年6月份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黄贵兴卖给他的那辆×××号路虎车是套牌车,并说去了银川市路虎4S店做了鉴定,车的大架号做了改动。后来赵某某给黄贵兴说不要这辆车了,并让黄贵兴退钱,黄贵兴说他没钱,但是可以给赵某某再赔一辆和这辆路虎车车价相符的车,赵某某就答应了黄贵兴。2015年9月份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黄贵兴没有履行承诺,没有给他赔车,也没有给他钱,赵某某说他要报案。13.证人方某乙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左右,其弟弟方某乙丙向赵某某借过车,其才知道赵某某买了一辆新车。2015年3月份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到银川市金凤区外滩咖啡厅谈事情,赵某某说他从黄贵兴那里买了一辆路虎牌越野车,他听别人说在银川市金凤区爱依公馆门口停放着一辆和他的牌照、车型一模一样的,让其打电话问问黄贵兴怎么回事,其打电话给黄贵兴,黄贵兴说那辆车是一个事故车,刚刚修好,套用的赵某某的牌照,其就建议赵某某把车抓住,当面协商这件事。当日18时左右,其打电话约黄贵兴到外滩咖啡厅,黄贵兴告诉其和赵某某说卖给赵某某那辆车是套牌车,黄贵兴保证能给赵某某的车过户,但是赵某某必须按之前协议上写的向黄贵兴支付5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不同意。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甘肃省萌城乡找到了那辆路虎车,其告诉他让他报案。之后其和赵某某、官某某、黄贵兴等人协调此事大约十多次,但都协调未果。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其丈夫赵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外滩咖啡厅以165万元的价格从黄贵兴处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越野车,拟好购车协议后,让其拿到附近的打印店复印了三份,后交易双方黄贵兴、黄某乙、赵某某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方某乙丙作为介绍人也签了字。签完字后其就去给黄贵兴提供的黄明月的账户转账50万元人民币。1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左右,其下乡回家路过盐池县花马湖,看到了牌照为×××号的路虎牌越野车,发现驾驶座的人不是其朋友赵某某,就给赵某某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把车借给其他人开了,赵某某说他人在北京,车在银川。2015年6月左右,其与赵某某在盐池碰到,赵某某说他的车被套牌了。16.证人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底,其向黄某乙借了一辆×××号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同年6月26日10时许,其驾驶该车行驶至甘肃环县一路段处,被一辆车拦住,对方声称其驾驶的车和人家所有的车的车型、牌照都是一样的,之后对方就报警了。经古某某辨认,黄某乙就是其驾驶的白色路虎揽胜车的车主、黄贵兴就是帮其借车的人。17.被告人黄贵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6月,其在广州通过梁文登介绍花了180万元买了辆路虎车(裸车),这车手续齐全,回到银川上的牌照为×××。2013年8月,其接到梁文登的电话说:”我这有一辆路虎车,和你之前买的那个车一样,大架号和发动机号已经改好了,你买回去和你那辆车套着一起用。”其就花了60万将车买了回来。2013年8月份左右,经过方某乙丙介绍说赵某某想买一辆车,其和赵某某在银川市凤凰南街骄子咖啡厅谈车辆价格,当时其给赵某某说明其有两辆一样的车,用的都是×××这个牌照,而且其承诺赵某某把车款给清之后,其把车过户到他名下,也不会再套用这个牌照。经过方某乙丙协调,10月份左右,在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外滩咖啡厅双方协议以16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在场的有其和方某乙丙、方某乙丙、黄某乙、赵某某。当时赵某某去银行转了50万元至其女儿黄明月名下,后陆续分两次给其35万元,都是转到黄明月名下。赵某某说他工程资金紧张,给其打了80万元的欠条,其索要多次赵某某没有给其欠款,车户在恒信达担保公司抵押贷款,其无法还清欠款,无法将车户过给赵某某,所以一直套用×××的牌照。买两辆一样的车是因其想买一辆真车卖掉挣点钱,用挣的钱买一辆没有手续的车套用真车的牌照自己开。真车在2013年6月找的中介公司,用其弟黄某乙的身份证办的手续,车牌号为×××,第二辆套牌车是8月左右找中介公司以第一辆车手续丢失为由补办出来的手续。赵某某发现套牌车事情后其不将真车交付给赵某某的原因是,那辆真车看着比较旧,套牌车看着比较新,他不愿换。那辆真车是暂押在古金胜处,古某某是古金胜的弟弟。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贵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无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1.收集在案的物证、书证及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乙丙、方某乙丙、方某乙甲的证言均证实,上诉人黄贵兴明知卖给被害人赵某某的车辆无合法证明,仍虚构事实,以不法手段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其签订买卖协议向其交付85万元,在被害人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又拒不退还车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公安机关依法从路虎公司驻中国总部查询涉案车辆的情况并无不当,但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不清晰。公安机关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但经庭后对该公司检验记录的查询,其鉴定依据主要是前述的情况说明。因该情况说明内容不清晰,故作出”该车系拼装车”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对于两份证据均不予采用。3.辩护人提交相关证据只证实了上诉人黄贵兴向张杰荣、梁时宏等账户打款的情况,证人方某乙甲、官某某当庭所做证言,则进一步证实了上诉人黄贵兴在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车辆有问题后拒不退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辩护人欲证实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明目的。综上,对于上诉人黄贵兴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被害人赵某某持有的路虎车系拼装车的证据不足,但该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故对于原判的第三项内容不再另行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琳巧审 判 员 黄 琼代理审判员 马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海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