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谢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军,谢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306号原告:王正军,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谢丽霞,女,生于1984年5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王正军与被告谢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正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正军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