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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谢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军,谢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306号原告:王正军,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谢丽霞,女,生于1984年5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王正军与被告谢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正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正军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