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烈、吴成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烈,吴成庆,朱琼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吴烈,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吴成庆,男,192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朱琼凤,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吴烈与被执行人吴成庆、朱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秀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