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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美华与潘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华,潘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13号原告:刘美华,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潘学良,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刘美华诉被告潘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刘美华负担。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