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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灌阳县人民政府与桂林市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阳县人民政府,桂林市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316号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卢嵩,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雪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00元,减半收取66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茂生审 判 员  蒋 骁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黎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