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2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东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东方巴黎*幢*层*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被���行人:周波,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海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现因该房地产已于2017年4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买受人蒙飞程(公民身份号码:)以9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价款,本院已于2017年月日向买受人蒙飞程移交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贵国用2013第086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