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我院(2017)陕011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274.74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未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