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芋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芋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9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芋锡,曾用名朱恒,男,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7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外逃,4月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被抓获,次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芋锡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芋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下午1点过,被告人朱芋锡窜至其三姑朱某1住宅,趁家中无人之机,搭木棒爬墙到屋顶翻进室内,将床头柜内零钱和朱某1女儿欧某放在床上的一红色女士手提包内的现金共计1500余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外出,所盗现金已全部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芋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5)成华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2016)川11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及来源说明、谅解书、视频资料说明及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辨认犯罪现场照片,证人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朱某1、欧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朱芋锡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芋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芋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芋锡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芋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所犯盗窃罪,余刑为管制十一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需执行。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黎黎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