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天华、王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华,王永兴,谢海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华,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柱,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兴,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英,女,住安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负责人:韩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天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兴、谢海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审原告杜受祥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角度出发,本案应以发回重审为宜,重审时应征询杜受祥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