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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595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某大学银川学院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某大学银川学院学生,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