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黄某某等与分宜县大丰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李城刚,林卫琴,施小玲,兰婷,钟恩妹,钟海梅,黄桃英,林长英,袁小连,钟外香,钟招秀,万平凤,钟金花,钟传红,谢桂贞,钟美珍,邱晚妹,钟婷婷,冯米花,钟小青,钟美花,黄润秀,晏爱花,张砖秀,钟桃花,李树花,凌小春,林双梅,吴金连,黄书梅,吴细,陈青花,汤会秀,何五香,吴秀梅,黄根秀,陈倩倩,钟桂兰,万新兰,夏小连,严海燕,钟燕梅,黄喜连,林九香,黄洪针,分宜县大丰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719号原告:钟玉兰,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小兰,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小红,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李城刚,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林卫琴,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施小玲,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兰婷,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恩妹,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海梅,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桃英,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林长英,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袁小连,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外香,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招秀,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万平凤,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金花,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传红,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谢桂贞,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美珍,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邱晚妹,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婷婷,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冯米花,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小青,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美花,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润秀,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晏爱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张砖秀,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桃花,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李树花,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凌小春,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林双梅,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吴金连,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书梅,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吴细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陈青花,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汤会秀,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何五香,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小兰,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吴秀梅,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黄根秀,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陈倩倩,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桂兰,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万新兰,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夏小连,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严海燕,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钟燕梅,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喜连,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林九香,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洪针,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分宜县大丰鞋厂,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洪阳路。经营者:杨志锋,该厂厂长。原告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等49人与被告分宜县大丰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等49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等49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等49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钟玉兰、黄小兰、黄小红等49人负担。审 判 长 周林伟人民陪审员 孙智玲人民陪审员 袁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群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