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住所地尤溪县梅仙镇半山村小模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792738595。法定代表人:肖勤,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樟林村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18782989。法定代表人:缪永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轻钙厂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远发石粉厂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永安市天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轻钙厂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