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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晓林、何征东、何佳芮与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林,何征东,何佳芮,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58号原告:刘晓林,女,汉族。原告:何征东,男,汉族。原告:何佳芮,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原告刘晓林、何征东、何佳芮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晓林、何征东、何佳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晓林、何征东、何佳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