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存义、史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存义,史某,史章来,史大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203号申请人:周存义,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史某。法定代理人:周存义,信息同上。被申请人:史章来,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史大海,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周存义、史某诉被申请人史章来、史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史章来、史大海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存义、史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史章来、史大海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